一、陆军
1924年,孙中山大本营时期,国民革命军采用三三制,自班至师。皆以三进。国民革命军初建时,各部队均有国民党部组织,建有党代表制,凡官兵皆为国民党员,全军必须遵守国民党的组织纪律。
国民革命军中的各级党代表,官阶同于各级部队首长,必要时,党代表可以直接指挥军队,以保证党的使命得到贯彻。北伐战争开始时,军、师党代表大多由兼有国民党党籍的共产党员担任。1928年,五院制国民政府成立后,废除党代表制度,代之以政治训练部,在师司令部则设政府训练处。师一级以上的特别党部组织系统仍旧保留,由上级派国民党员兼管。
在北伐过程中,各军竞相扩军,到北伐结束,国民政府共编成4个集团军,即蒋介石的第一集团军,冯玉祥的第二集团军,阎锡山的第三集团军和李宗仁的第四集团军。各集团军所辖军、师数目不等,1928年2月,全国军队进行整编,全国陆军定额为60个师。同时重定军制,以师为战略单位,军只作为战时的指挥机构,平时不设;师以下增设旅,旅辖团,团以上建制仍采用三三制。编制有甲种师、乙种师和丙种师之分。甲种师每师辖三旅,旅设三团;乙种师每师辖三旅,旅设二团;丙种师每师设二旅,每旅辖二团。师、旅、团均按序编以番号。
国民政府军队官制,分将、校、尉3等和上、中、少3级。后又将上将一级划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3个级别。特级上将仅为蒋介石一人而设。
军内文官或佐属分简任3级,分别同中将、少将、上校;荐任两级,同中校、少校;委任3级,同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如军需(或军医、测量、军法、技术等)总监同中将,监同少将。正分3等,分别同上校、中校、少校,佐也分三等,分别同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
兵卒分上等兵、一等兵、二等兵3等。班长、副班长军阶为中士、下士,文书为上士,司务长为准尉,均为军士级。
二、海军
1912年10月,北京政府公布《舰队司令条例》,规定海军舰队司令部直隶于海军总司令部,指挥所属舰队。1915年4月,北京政府将海军驻区划分为北区、中区、南区三大区。
五院制国民政府建立后,利用上海、马尾造船所,修理旧船,漆造新船,海军略有发展。但由于工业水平落后,资源利用有限,所造船只吨位不大、火力不强,只能用来沿海巡逻和训练。到抗战前夕,海军部统辖的船只共有5了艘,排水量3.4万吨。根据1936年的统计,国民政府海军舰队编制如下:
(1)海军部直属舰队
第一舰队:下辖海容、中山等12艘,共17484吨。
第二舰队:下辖楚有、楚同等19艘,共9359吨。
练习舰队:甘露、皦日等7艘,共3000吨。
巡防舰队:下辖顺胜、义胜等14艘,共4270吨。
练习舰队:下辖应瑞、通济等2艘,共4360吨。
(2)第三舰队
辖有定海、永翔等工2艘,共6,867吨。外加海圻、海琛两艘,达14717吨。
(3)广东江防司令部第四舰队
下辖肇和、海虎等5艘。此外还有河用炮舰工9艘。计7880吨。
(4)电雷学校
辖有同心、同德等舰;还有快艇大队(下有“文天祥”分队、“史可法”分队、“岳飞”分队、‘颜皋卿’分队),大队有英式快艇工2艘,德式快艇2艘,计8000吨。
国民政府海军军制,与北京政府大体相同,官制也分三等九级。海军士兵除同于陆军外,尚有一等练兵、二等练兵之区别,为正式补入海军士兵之前的等别,海军部直属机构尚有海军飞机工程处,海道测量局、海军学校等。海军部队直属于海军总司令部。
三、空军
1915年,北京政府购置3架外国飞机,在北京南苑建立航空学校,试图创建空军。1917年,段棋瑞组建对德‘参战军’,购买法、意飞机十数架,利用南苑航校培养航空人才。1920年,南苑航校迁保定,始建航空司令部和航空队。1922年,第一次直奉之战,张作霖败退关外,成立东北航空学校,陆续购买外国飞机300余架,编成四个大队。1927年,张作霖任陆海军大元帅,在军事机关中设航空署。中国空军成为独立军种自此开始。
广州国民政府在筹建国民革命军时建立了航空学校,北伐开始,在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中设航空处,北伐中接收了北洋军阀部队中的航空人员。1928年11月,南京国民政府军政部内设立航空署,职掌空军建设事务。1933年,航空署组织机构渐臻完善。航空署设署长、副署长各1人,署内设参事室军务科、航务科、管理科,各设室科长1人。航空署下辖航空队、舰空站、飞机修理厂和中央航空学校等。1935年,航空署改名为航空委员会,直属军委,职掌空军行政和作战事项,蒋介石自兼委员长,宋美龄任秘书长,周至柔任办公室主任。航空委员会内分处、科,并增设政治部。
1936年,国民政府从美国购进大批飞机,同时陆续收编原来东北空军、广东空军,空军力量得到加强,并确定大队为其基本建制,大队下设3队,每队下设3个分队,每分队有飞行员3人或4人;大队设大队长1人,队设队长1人,分队设分队长1人;并配以机械和事务人员。至抗战前,国民政府建成7个飞行大队。
为了加强空军机场的营建和警卫,特设特务旅5个,每旅辖3个团。并成立了2个航空工兵团、空军通信队和汽车运输部队。
空军官制也分三等九级,但铨叙较陆军严格,空军军官要以飞行时间、技术、战功等作为升迁的核定根据;其余人员待遇也高于陆军三分之一,但各类职务官阶均低于陆军,如空军总司令只定为中将级,大队长只定为上校或中校级。
四、警察体系
国民政府最高警察主管机关为内政部.内政部警政司为全国警察行政中枢机关,职掌警察制度的拟定、机关的划分设置、经费的筹划、官吏的考核、任免以及教育训练等警务,其直属警察机关有中央警官学校和首都警察厅。
首都警察厅设督察处、训练处和总务科、保安科、司法科。各处、科分置处长和科长,但大权掌握在厅长手中。1937年11月,取消训练处,增设特务组,改保安科为行政科。特务组设组长1人,特务员20人至40人,以办理特种事项。首都警察厅下设警察局、分驻所、派出所和警管区,还编设保安、消防、交通、侦探、水上等警察队和警察训练所。抗战时期,重庆市警察局具有“战时首都警察厅”的性质。局内设一处:督察处;四室:秘书室、统计室、会计室、人事室,五科:行政科、户政科、司法科、军事科、保甲科。局外设若干分局,分局长同时兼任区长,既是一区军事长官又是行政长官。各分局下设警察分驻所和派出所。此外还编置有:保安警察总队、消防警察总队、侦缉大队、义务警察总队等。结构庞大而严密,在战时居有特殊地位。
地方上,国民政府从省、县到乡镇遍设警察机构,建立起一套地方警察机构系统。1929年6月,公布《省警务处组织法》,规定省警务处隶属于中央民政厅,管理一省警政。警务处长由国民政府任命,负责全处事务并监督全省各级警察机关。1937年11月,省警务处改隶于省政府,不再受民政厅管辖。县级警察机关,采取两种形式,一是单独设局,一是在县政府里设警佐室。县警察局长由县长选派呈省政府委任。局内一般设2至3科。警佐室设警佐1人,由县政府选派呈省政府委任,另设科员、训练员、督察员、办事员和警长、警士若干。县警察机关主管全县警察的编练、调遣与考核奖惩;全县警察装备的管理与勤务配备;全县户口调查;消防、保安、交通、救灾以及名胜古迹的维护;处理全县违警事件,协助司法工作和保甲组织系列工作。县以下区、乡镇设立警察分支机构。在区公署所在地、设立区警察所,由所长、所员、督察员、巡官、警长和警士组成。乡镇警察所1941年后撤销,改为在乡镇公所内设警卫股,以处理乡镇警察事务。
除此之外,国民政府还设置了许多特种警察。
司法警察,包括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以及辅助检查官实施侦察职权的各级官吏。
矿业警察,设置于矿区,由矿业产权者呈请民政厅和实业厅核准,负责“维持矿厂秩序”,“保护矿业安全”。
渔业警察,负责维持渔业区域“安全”,保护渔业利益。每个渔业警察局(所)设置5艘以上捕巡船或巡船,办理水上案件。
铁路警察,隶属于国民政府铁道部路警管理局。各条铁路设立铁路警察署,内设总务、行政、司法和督察4股,负责路产路料,保护客货和行车等。
另外,还有女子警察、公路警察、税务警察和森林警察等。
警察装备包括警察制服、设备及械弹3种。警服分为便服、礼服和制服3种,一律由政府发给。
为了培养一支忠于国民政府统治的警察队伍,提高警察的文化素质,国民政府在中央和地方均设有警官学校和警察训练所。 1913年,成立了第一所全国性的警官高等学校。1936年,改名为中央警官学校,蒋介石为校长,李士珍为教育长。1938年开办特科警官班,调集各省现任警官加以训练教育。1944年举办警政高等研究班,同时派遣优秀毕业生赴美深造,精研警学。
除中央警察教育以外,地方各省也开办了警官学校及警士训练所,负责警察及警士的教育和补习教育。
国民政府的警察系统,与特务、宪兵结成三位一体的势力,维持国民政府的统治,成为国民政府军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。